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和组织答辩工作的几点说明(修订)

发布时间:2014-11-10浏览次数:19180

一、为了便于参加盲审的博士生及时修改论文和组织论文答辩,我们将及时在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上公布已返回的专家评阅结果和专家评阅书,请同学们及时查看。

二、盲审论文的评阅周期为40天,原则上四次论文评审的完成时间为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随后一周为遗留问题处理时间(主要是未完成论文评审的追缴),一周后院系可以安排论文答辩(无论评阅意见是否完全返回)。

三、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上述四个等级,评审专家会给出3个不同的意见: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和不同意答辩。

四、对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1、如果学位论文的3个评审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收到评阅书后,可以在答辩系统中下载所有的答辩材料,凭预答辩记录(要求导师签字)到学位办领取答辩表决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果学位论文的3个评审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都是同意答辩,收到评阅书后,可以在答辩系统中下载所有的答辩材料,凭预答辩记录(要求导师签字)到学位办领取答辩表决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不同意答辩”的处理办法

如果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在收到评阅书之日至少1个月后,送原专家再次进行盲审,根据第二次“盲审”结果决定是否可以进行答辩。

如确属评审中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导致评阅结果有失公正的,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导师和研究生本人提出更换评审专家的申诉后,先组织同行专家对盲审专家给出的不同答辩意见进行审定,再决定是否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更换原评审专家的申诉。如果在校学位委员会申诉成功,学位办将重新选择评审专家进行盲审,同时将原3位盲审专家的评阅意见连同盲审论文一并寄送。

3、“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处理办法(建议)

盲审结果中专家给出“修改后直接答辩”的情况,请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应认真对待评审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盲审专家修改意见的反馈表》。此表一式二份(可以复印),完成论文答辩后,原件在申请学位时交学位办,复印件留院系研究生秘书备案。

对修改后直接答辩,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专家建议仅是论文格式(错别字、图表标注错误等)方面的修改,不涉及论文实质内容方面的修改,填写《反馈表》中一、二和三项即可。

2).如果专家建议涉及论文实质内容的修改,需要完成《反馈表》所有内容(一、二、三项自行填写,四、五需要答辩委员会、学位分会给出意见)。

3).如果专家建议论文需要重大修改,请导师和学生本人认真考虑是否需要推迟答辩。答辩时同样需要完成《反馈表》中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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