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施目的
实施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把寓教于研、激励创新作为根本要求,旨在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项目设置与经费资助
(一)创新计划分为科研创新计划和实践创新计划。
(二)创新计划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立项评审,省教育厅负责立项公布。
(三)创新计划实行立项资助制和不限额申报制。
创新计划立项项目均为资助项目,项目经费来源为省教育厅下拨的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配套资金。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博士学位授予高校每校20万元;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每校15万元;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每校10万元;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含省立特需)每校5万元。创新计划配套资金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按不同比例设立。资助标准按自然科学类每项1.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0.8万元执行。
创新计划申报不限额,每校立项数量由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配套资金的总额确定。
第三条申报对象
(一)原则上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并能在毕业前完成创新计划者。
(二)学术型研究生可申报科研创新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报实践创新计划。
(三)正在承担江苏省高校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者不可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二)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已有一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三)申报者导师能积极支持其科研与实践创新课题研究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遴选
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新计划遴选工作。申报研究生须填写《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议、提出立项名单。立项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与公布
省教育厅对立项名单进行形式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项目管理
(一)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评审、经费安排、过程管理、结项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教育厅负责形式审查、立项公布、项目督查。
(三)项目承担者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单位应予以撤项并追回资助: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无法按期结题的;结题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承担者导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予以全程指导。通过项目实施对项目承担者进行严格规范的科研与实践训练。
(五)项目承担者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评价材料。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Postgraduate Research&Practice Innovation Program of Jiangsu Province”。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填写《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向本单位申请结题。
(六)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项目结题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和培养单位共同为创新计划项目完成者颁发结题证书。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做好结题材料的归档工作,省教育厅采用随机抽取档案或随机抽取举行汇报交流会的形式进行督查工作。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下拨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的证明材料,备案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未及时下拨经费的培养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消耗材料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选自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办研函﹝2017﹞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