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0

南字发〔2021〕138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修订《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1年7月修订)

 

 

 

 

 

 

沙龙会s36手机版    

二〇二一年七月

 

 


附件:

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沙龙会s36手机版章程》,结合沙龙会s36手机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阶段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查明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违纪处理期间,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及校内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处分期内,毕业时未能解除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毕业证书,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处理或延迟学年。在其处分解除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受治安处罚但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刑事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传播活动。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提供、接受或介绍色情服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吸食毒品等涉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贷款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封建迷信信息的,传播其他非法文字、书刊、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妨碍或拒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或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盗用、冒用校园卡、银行卡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人身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诽谤、诬陷、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或通知单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窃取或冒用他人专用账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个人身份证件或个人专用账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利用工作、岗位便利,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规定,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 地址、用户账号等,危害网络安全的;

(三)登录非法网站,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网络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管理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籍、教学、考试纪律等管理规定,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八)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阻碍违纪处分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者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管理部门。

本科生院、沙龙会s36手机版、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需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  院系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如出现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分或要求有关院系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召集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述程序按照《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在处分期限内,根据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期不少于六个月),由学校发文;

(二)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由学校发文;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在其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学校可以为其解除察看,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解除决定并发文。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发文。

第四十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该行为按本规定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处分一并解除。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院系”包括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实体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和沙龙会s36手机版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1年7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沙龙会s36手机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南字发〔2017〕120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