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相关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0

一、项目设置与经费资助

1.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分为科研创新计划和实践创新计划。

2. 创新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立项,研究生培养单位拨付经费资助。

3.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将生均拨款、财政专项、学费收入等经费统筹用于创新计划的资助。资助标准按自然科学类每项1.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0.8万元执行。

二、申报对象

1. 原则上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并能在毕业前完成创新计划者。

2. 学术学位研究生可申报科研创新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报实践创新计划。

3. 正在承担江苏省高校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者不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者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2. 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已有一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 申报者的导师能积极支持其科研与实践创新课题研究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申报与评审程序

1. 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遴选

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创新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新计划遴选工作。申报研究生须填写《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拟立项名单。拟立项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2. 省教育厅审核与公布

省教育厅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五、项目管理

1. 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评审、经费安排、过程管理、结项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2.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立项公布、经费督查等。

3. 项目承担者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单位应予以撤项并追回资助: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无法按期结题的;结题验收不合格的。

4. 项目承担者的导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予以全程指导,通过项目实施对项目承担者进行严格规范的科研与实践训练。

5. 项目承担者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评价材料。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Postgraduate Research & Practice Innovation Program of Jiangsu Province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填写《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向本单位申请结题。

6. 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项目结题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培养单位共同为创新计划项目完成者颁发结题证书。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做好结题材料的归档工作,省教育厅采用随机抽取档案或随机抽取举行汇报交流会的形式进行督查。

      

 

 

 

 

 

 

 

 

 

 

 

 

 

 

 (选自江苏省学位办“苏学位办函〔2022〕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