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研究生结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0

南研院202378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结业管理工作,拓宽研究生出口渠道,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沙龙会s36手机版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23〕178号,以下简称《学籍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结业

第一条  研究生结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基本修业年限及最长修业年限的具体规定详见《学籍细则》第三十六条);

(二)研究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已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通过资格考核、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实践考核,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审核建议结业的,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条  研究生结业证书办理流程:

(一)审批流程:符合结业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并经所在分会审核批准,由院系将结业名单提交沙龙会s36手机版。在提出申请时,研究生须签署对于结业转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期限与要求的知情同意书,由培养院系保管;

(二)申请时间:达到学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可于每年2月底、 5 月底、8 月底、11 月底之前提出申请;达到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最迟应于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当年8月底之前提出申请;

(三)结业证书发放:院系汇总、审核结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沙龙会s36手机版;沙龙会s36手机版根据名单制作结业证书,由院系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条  研究生结业后的离校手续参考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

二、结业后申请答辩

第四条 结业前学位论文未进入盲审流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原所在院系提交学位论文、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在此阶段不接受学位论文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申请,学位论文可公开评阅、答辩。结业后申请答辩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经院系审查符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可以受理答辩申请的,由院系将学位论文送2位校内专家进行评阅;

(二)校内专家评阅通过的,院系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

(三)预答辩通过,院系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博士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双盲评审,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送审和盲审结果认定;硕士学位论文按照学院要求送3位专家盲审或评审,评审结果由院系认定。

第五条 结业前学位论文已经进入盲审流程的,结业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可选择继续原来的盲审流程。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规定的期限内,连同结业前已经送审的次数,共计最多三次完成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分会根据学校要求对盲审结果进行认定,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由院系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除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外,成员中须有一位为所在分会的委员。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博士结业者于结业证书落款日期起24个月内、硕士结业者于结业证书落款日期起12个月内;

(二)通过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第八条  换发毕业证书办理流程:

(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原所在院系提出换发申请,经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由院系将结业转毕业名单提交沙龙会s36手机版;

(二)申请时间:博士结业者在结业后24个月内、硕士结业者在结业后12个月内,可于每年的2月底、 5月底、8月底、11月底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三)结业证书处理:院系收回原结业证书,并交沙龙会s36手机版作废处理;结业证书原件丢失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

(四)毕业证书发放:院系汇总、审核结业转毕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沙龙会s36手机版;沙龙会s36手机版根据名单制作毕业证书(日期以换发日期为准),由院系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申请: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的;

(二)不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

(三)未获得结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原件丢失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申请学位

第十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所在分会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结业转毕业后申请学位,按本规定第四条申请答辩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学位论文、校内专家评审意见、预答辩记录、盲审意见书、答辩决议、分会学位评定推荐意见、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按本规定第五条申请答辩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学位论文、盲审意见书、答辩决议、分会学位评定推荐意见、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结业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仅限1次。完成答辩与提交学位申请的期限:博士结业者在结业后24个月内、硕士结业者在结业后1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

第十三条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但未申请结业或结业申请未通过审核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细则》相关规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范围: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沙龙会s36手机版负责解释。

 

 

 

 

 

 

 

 

 

                        沙龙会s36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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