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龙会s36手机版关于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浏览次数:10

南字发〔2020〕160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贯彻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 号)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 号)、《沙龙会s36手机版章程》、《沙龙会s36手机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沙龙会s36手机版关于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修订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沙龙会s36手机版关于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修订的指导意见

 

 

 

 

 

 

沙龙会s36手机版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沙龙会s36手机版关于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修订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 号)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 号)、《沙龙会s36手机版章程》、《沙龙会s36手机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的修订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达到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的沙龙会s36手机版博士研究生,都可以按照标准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的主要考核内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简介》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各分会所辖各学科的博士(学术、专业)学位论文质量标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成果可以以学位论文、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利、专著、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展示。

第五条  尊重学科差异,强化培养过程质量管理,落实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分会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水平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申请博士学位创造性成果评价标准,引导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分类评价。

第六条  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国家需求、科学前沿、文化传承等方面做出高水平与引领性的创造性成果;鼓励博士研究生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鼓励从事应用型研究的博士生在基础性技术、颠覆性技术或领域瓶颈问题解决方案上潜心探索、勇于突破,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第七条  综合考核博士研究生学术水平。对于从事原创性、尖端性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从事原创性、尖端性工作的申请,经分会审定后,可主要以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和学位。具体办法由各分会制定。

第八条  各分会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分会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具体标准,含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创造性成果评价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于2020年8月20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于9月24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由沙龙会s36手机版负责解释。2020年9月以前入学的在读博士生,符合相应分会学位授予质量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向所在分会申请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