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会s36手机版研究生辅导员助理队伍建设管理细则

发布者:周玥发布时间:2021-11-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研究生“三助一辅”育人功能,构建“双一流”建设中人才培养协同发展机制,满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综合育人质量内涵式提升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等多重需求,根据《沙龙会s36手机版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工作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94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辅导员助理工作,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和研究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要求,研究生辅导员助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有力补充,对院系研究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助理队伍实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院系双重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是研究生辅导员助理队伍的主管部门,院系对研究生辅导员助理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院系党委副书记是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按学期聘任,参照各院系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以 200 名为基数设置,在基数上每增加 100 名研究生增设一个标准辅导员助理岗位,原则上总岗位数不超过 10 个。每个岗位的工作时间要求达到累计每周 10 小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参照上述岗位设置方法核定各院系辅导员助理岗位,于每学期末向院系发布下一学期的辅导员助理岗位数。

第五条 各院系于每学期末面向本院系研究生发布下一学期辅导员助理岗位聘任通知,依据公平、开放、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院系需于每学期初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本学期辅导员助理岗位申报表,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可以正式上岗聘用。

第三章 岗位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导员助理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3.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团结同学,有一定的独立的组织管理能力,同等条件下,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先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协助辅导员开展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根据学校和院系的总体安排,协助实施本学期“立德树人”工作计划;参与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式多样的主题思想教育活动。

(二)协助辅导员进行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各项党、团组织活动,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努力发挥党员研究生的政治表率作用、骨干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核心堡垒作用。

(三)协助辅导员推进研究生集体建设。协助研究生辅导员认真做好院系研究生会和班级的组织建设工作,广泛发动研究生参加校、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推进研究生的思想建设、队伍管理和学风教育等。

(四)全面了解和熟悉所在年级或班级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实际。协助研究生辅导员开展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及时发现并配合学校、院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五)协同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总体格局。关注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在校研究生心理健康现状、校园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搭建院系学生工作与实验室、课题组等教学科研点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在研究生育人工作的不同层级间建立点面连接,在不同专业和年级间形成同辈帮扶效应。

(六)协助辅导员开展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协助研究生辅导员做好各项优秀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做好研究生迎新、毕业派遣、医疗保险、困难补助、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系依据本单位研究生立德树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辅导员助理岗位要求,结合研究生个人意愿、学业安排等情况,合理分配设置每位辅导员助理的岗位任务,并在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的每学期辅导员助理岗位申报表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担任辅导员助理的研究生必须通过辅导员助理培训,在工作过程中接受专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学校将定期安排对辅导员助理的校内培训、外出考察和主题教育,院系应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鼓励院系对辅导员助理开展相关培训教育。

第十条 每学期末,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聘用岗位任务分配,对受聘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填写《沙龙会s36手机版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聘用考核表》,由院系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后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参考院系考核情况,组织对辅导员助理进行最终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以在岗的工作时长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标准参照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职责(详见本细则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续聘并发放奖励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标准参照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发放额度为累计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额。津贴发放根据学期末的考核结果实施激励机制,考核优秀者在津贴标准额度基础之上增加15%,增加部分另行发放。

第十三条 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各院系应该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机制办法,充分发挥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优势,加强对研究生辅导员助理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平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点面互动,使得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18日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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