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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0 浏览次数:10



教学司[2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博士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和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做好2021 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组织和疫情防控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在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过程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考生咨询服务。各招生单位须将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般应于531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具体工作参照《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文件及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2021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 公平、科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五月七日